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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拍片批評李光耀 新加坡青年被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539000(簡銘昱律師評析)
涉拍片批評李光耀 新加坡青年被捕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3月30日 下午5:04
新加坡一名青年被指上傳一段批評李光耀的影片,被警方拘捕。
新加坡傳媒報道,被捕青年17歲,上星期在YouTube網站上載一段長8分幾鐘、題為「李光耀終於死了」的自拍影片,指責李光耀是獨裁者,執政期間操控傳媒和教育,但所有人都不敢批評,以免自找麻煩,同時指支持李光耀的人都是無知,他在影片中又被指控詆毀基督教。警方之後收到至少20宗舉報。
律師評析:
(一)憲法第11條定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刑法第311條第3款定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二)本例雖非屬我國審判權之範圍,惟實有許多值得借鑑並討論之處。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檢驗真理的最佳途徑,即是將之置於自由競爭的言論市場」;我國大法官吳庚亦曾言:「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支配,經由公眾自主之判斷與選擇,去蕪存菁,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蓋當代所崇尚之民主價值及其濫觴,無非係將不同、豐富的多元意見置於言論市場,再由每個處於言論市場的人去選擇各該價值的去留。
(三)民主、自由素為臺灣值驕傲之處,於多數媒體在歌功頌德一個獨裁者生前所為的政績時,或應緩下腳步思考,那真的會是我們所要的價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