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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兄未婚生子 弟扮生父認領遭訴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3300172-1.aspx(許淑清律師評析)

逃亡兄未婚生子 弟扮生父認領遭訴

中央社 – 2015年3月30日 下午2:37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30日電)謝姓男子為替通緝逃亡的哥哥與邱女未婚所生的一對兒子辦理戶籍登記,竟假扮生父認領2子,今天遭檢方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謝男哥哥於民國92年因妨害自由遭判刑1年2月,他在通緝逃亡期間,與邱女分別於94年1月、95年4月未婚產下一對兒子。

起訴指出,謝男哥哥因逃亡在外,謝男為使2子能辦理戶籍登記,竟與邱女假扮生父生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101年6月間,謝男哥哥10年通緝時效消滅,與邱女辦理結婚登記,並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台中地檢署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將謝男與邱女起訴。

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刑法第211條第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4條復定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16條亦定有:「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二)本例中,謝男明知其並非生父,仍辦理認領登記並偽造相關辦理文件,可能構成刑法之偽造、行使公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值得注意者係,依實務對於認領之定義,若非真實生父之認領係為無效,而就該無效與否之身分關係具有確認利益之第三人,自得提起確認訴訟加以救濟。

「換言之,謝男哥哥可以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來回復其為兩個兒子生父之地位,但也因此使邱女以及謝男弟弟成立偽造文書罪名,民眾對於新生兒出生登記事項一定要特別謹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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