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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  監院促法務部落實https://tw.news.yahoo.com/%E5%BE%AE%E7%BD%AA%E4%B8%8D%E8%88%89-%E7%9B%A3%E9%99%A2%E4%BF%83%E6%B3%95%E5%8B%99%E9%83%A8%E8%90%BD%E5%AF%A6-092834757.html(簡銘昱律師評析)

「微罪不舉」  監院促法務部落實

自立晚報 – 2015年4月5日 下午5:28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年3月19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應加強落實檢察一體,及重視資淺檢察官法律哲學、社會歷練與人文素養不足問題,避免微罪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後自殺身亡之憾事再度發生。

另現行刑事訴訟法暨相關法規對輕罪處理方式劃分未明,未能鼓勵檢察官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致使輕罪案件亦需歷經審判程序,不無徒耗司法資源而未能落實微罪不舉之刑事政策。

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係就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賦予檢察官相對不起訴之起訴裁量權,該制度如妥善運用,即可貫徹微罪不舉之刑事政策。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法務部已於103年2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轉知所屬檢察官,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並通盤檢討相關行政規則。

司法作用在於定爭止紛,惟資源有限,應妥善運用。近來社會上發生不少年老者或幼童發生竊盜等微罪情形,監察院將持績督促檢察機關妥善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並貫徹微罪不舉之良法美意。

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同法第376條則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法律小教室:基於司法資源有限性及刑事政策考量,於涉法益侵害較輕微之犯行,立法者賦與檢察官於符合微罪之定義,及符合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時,有一裁量權而得予被告不起訴處分。例如某甲看見路邊花朵非常可愛而順手摘了一支,嗣經所有人發現而提出告訴。惟於檢察官審理時,甲已與告訴人和解、甲犯後態度良好等情,認為竊盜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53條之規定,再參酌刑法第57條之規定,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則得逕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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