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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罵護士 遭起訴加重其刑https://tw.news.yahoo.com/%E8%AD%B0%E5%93%A1%E7%BD%B5%E8%AD%B7%E5%A3%AB-%E9%81%AD%E8%B5%B7%E8%A8%B4%E5%8A%A0%E9%87%8D%E5%85%B6%E5%88%91-210000016.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議員罵護士 遭起訴加重其刑

華視 – 2015年4月8日 上午5:00

去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一名男子因為母親糖尿病,在屏東基督教醫院急診室對護士大吼大叫,還找來議員鍾明輝罵護士,不要沒大沒小。整個過程都被護士拍下來,事後她對這兩人提告,現在屏東地檢署按照違反醫療法,把兩人起訴,其中議員鍾明輝,因為身為民意代表,檢方還希望院方能加重其刑,遏止民眾擾亂急診室的歪風。

畫面中的影像,是去年12月八號下午,這名男子,因為母親糖尿病進急診,等了三個小時還沒有病房,就破口大罵護理人員,不過,對護士態度不好的,還有這個人,他是屏東縣議員李明輝,是被罵人男子叫來幫腔的,議員一到現場,看到民眾護士吵架,不問青紅皂白,就對著護士指責,雖然事後,男子有出面道歉,不過護士還是堅持提告,目前遭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醫事法起訴,而且鍾明輝因為有議員身分,還要求院方要加重其刑,雖然目前還沒有判決,不過經過這次教訓,不僅議員以後不敢亂嗆聲,民眾也要警惕,不可以在急診室內,對醫護人員無理咆哮。

律師評析:

(一)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同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3項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04條、第305條則分別定有強制罪及恐嚇危安罪。

(二)本件依報載,鍾議員及該名男子應已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而依同法第106條第1項負有行政責任,又其二人干擾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若係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則可能構成同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若僅係以口頭咆哮、破口大罵之方式加以干擾,則可能成立強制罪,另因尚不符合恐嚇危安罪之要件,是以或無該罪成立之空間。

(三)法律小教室:刑事法所稱之「強暴」,依實務見解係指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物理力)之行為;而所稱「脅迫」,則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對他人通知現時惡害事實;再所稱之「恐嚇」,則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對他人通知將來不法惡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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