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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案 鄧文聰羈押禁見確定http://udn.com/news/story/2/828238-%E5%B9%B8%E7%A6%8F%E4%BA%BA%E5%A3%BD%E6%A1%88-%E9%84%A7%E6%96%87%E8%81%B0%E7%BE%88%E6%8A%BC%E7%A6%81%E8%A6%8B%E7%A2%BA%E5%AE%9A(葉鞠萱律師評析)

幸福人壽案 鄧文聰羈押禁見確定

2015-04-10 11:58:02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資產超過120億元,他遭特偵組約談後,檢方聲押禁見,台北地院日前裁准。鄧文聰不服、抗告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今天駁回他的抗告。鄧文聰遭羈押禁見確定。

【中央社/台北10日電】

台北地方法院7日裁定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羈押禁見,鄧文聰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抗告駁回。

檢調接獲告發,鄧文聰在任內處理幸福人壽公司海外資產時,涉嫌為自己不法利益,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幸福人壽公司,涉嫌以海外資產抵押申貸,掏空公司新台幣上百億元。

檢調3月31日搜索幸福人壽公司,複訊後認定鄧文聰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有串證、逃亡之虞,1日向北院聲押,北院一度裁定交保,但檢方抗告成功,高院發回更裁,台北地院2日裁定收押禁見。

鄧文聰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再度撤銷發回更裁,北院7日裁定羈押禁見。鄧文聰再提抗告,高院今天裁定抗告駁回。

高院新聞稿指出,偵查中案件本來就可採法官獨任或合議審理,全案犯罪金額雖高,但案情並不複雜,沒有必要特別組成合議庭裁定,北院獨任審理並無不當。

根據卷證資料,鄧文聰不僅涉犯重罪,可能還在海外藏匿犯罪所得,在中國大陸也有龐大資產,顯有逃亡之虞,加上他供述前後不一,仍有共犯和證人未到案,有串證可能,裁定收押並無違誤,因此駁回鄧文聰抗告,本案不得再抗告。

律師評析:

(一)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定有:「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四點定有:「辦理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以合議行之,並應指定訊問被告知時間,預先通知檢察官按時到庭陳述聲請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二)地方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諸如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同法第284條之1等規定),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可以以法官一人獨任為之(偵查中之羈押庭原則即屬之)。

  有疑義者係,上開「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是否屬於法律別有規定之範圍。首先系爭注意要點並非為法律而僅係法院內部審理規則,是以應認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16號意旨,「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法官不受該注意要點之拘束,故本件地院法官之獨任審理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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