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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寶富少擁槍 父母:興趣啦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417/36498542/(簡銘昱律師評析)

媽寶富少擁槍 父母:興趣啦

來源:蘋果日報104.04.17

【湯寶隆╱高雄報導】一名富家男染毒又擁槍,還囂張拿長槍上街砸車窗,警方上門逮人,沒想到富家男的父母全程呵護備至,還幫忙說項,推說先前染毒是「朋友帶壞的」,改槍「只是兒子興趣,沒什麼」,溺愛情形讓人搖頭。警方發現這名富家男還兼營六合彩,全案訊後依槍砲及賭博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羅姓男子(三十六歲,毒品前科)家境不錯,父母親分別在台電及中油任職,至少有三棟透天民宅,羅男從小衣食無缺,但未婚也無正當工作,儘管已屆中年,卻還與父母親同住。

四月初,高市鹽埕分局警備隊據報羅男不僅擁槍自重,還曾拿長槍砸路旁的轎車。警方接獲報案後,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羅當街拿長槍揮舞,還與另名拿武士刀男子一起砸車窗。

警方查出羅的落腳處,上周五深夜前往查緝,幹員拿搜索票上門,羅父應聲開門,羅母得知衝下樓,急著對老公大喊:「你怎麼讓他們進來?」羅父無奈地說:「他有票(搜索票)啊!」

警方搜索時,羅的父母親全程陪同,不時以「會冷嗎?」、「會餓嗎?」貼心問候兒子,極力呵護毫無責備。

警方在四樓起出改造M16步槍、武士刀及棍刀各一支,另有鋼珠、鋁板片、安非他命吸食器等證物,另起出六合彩簽單,發現經營簽賭時間長達三年多,估算下注金額逾億元,獲利所得超過五百萬元,警方懷疑羅提供住處供人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亦不排除合夥經營,將深入追查。

律師評析:

一、本案涉及之法規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5條明白規定,槍砲、彈藥及刀械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否則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第7條第3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4條第3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8條第4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簡要判斷

(一)依新聞所載內容,本案當事人持有改造M16步槍、武士刀及棍刀,將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又經搜索扣押安非他命吸食器,倘經鑑定,本案當事人確實有吸食安非他命事實,則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按: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

(二)另經營簽賭,將會觸犯刑法第268條規定聚眾賭博罪;持槍砸毀他人車窗,則會構成一般毀損罪。

(三)本案當事人以上之行為,均分別獨立,倘均認定有罪,將會數罪併罰之。

三、律師提醒

槍枝在臺灣仍屬管制物品,一旦遭查獲,刑罰並不輕,請大家切勿輕易挑戰公權力。若確實觸法,立法者仍開了一條減輕豁免刑的路:「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請大家認真斟酌,勿浪費立法美意。

另臺灣雖有威力彩等彩券活動,但這些都是官方許可的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不得擅自經營賭博活動,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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