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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不讓路回瞪 禮儀師亮假槍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427/36516956/(簡銘昱律師評析)

男不讓路回瞪 禮儀師亮假槍

2015年04月27日

【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日前發生街頭亮槍嗆人案,歹徒還拉滑套並瞄準對方,囂張行徑引起警方關注,鎖定持槍男子行蹤後,還出動特勤中隊警員荷槍實彈查緝,結果發現嫌犯持有的是類似真槍的模擬槍,無法擊發、但很嚇人,偵訊後依恐嚇、槍砲罪嫌移送。

警方調查,在殯葬公司擔任禮儀師的黃姓男子(二十四歲,無前科),上月初駕車行經三民路與民權路口遇到紅燈,打算從內側車道切到外側車道,遇前方丁姓男騎士(五十歲)不讓路還回瞪其一眼。黃男為此不爽,隨即驅車追上去攔下丁男,並掏出槍來怒嗆「看三小,你不是很愛看」,接著還拉槍枝滑套瞄準對方,丁男不斷點頭致歉,黃男才收回槍枝悻悻然離去。

台中市刑大偵四隊獲報比對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前天請求特勤中隊支援在潭子區逮捕黃嫌,並在其住處搜出模擬手槍一把,黃嫌供稱,該槍是透過網路花一萬五千元買來把玩及防身。警方說,模擬槍依規定須在槍管前端以紅漆標示,但該槍沒有,警訊後依恐嚇、槍砲罪嫌移送法辦。

律師評析: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第20-1條第1、4項規定:「(第1項)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依據新聞報導,若屬實,則行為人所使用之槍枝,因(無法擊發)無殺傷力,所以不該當持有槍械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但如果該模擬槍可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的話,就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1條第4項之行政罰鍰;另外,行為人持槍命被害人停車,屬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停車)或妨害人行使權利(騎車),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至於恐嚇安全罪,因為該槍枝無法擊發,是否構成「致生危害於安全」之要件,可能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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